會員規約

~讓地方的「理所當然」成為世界的「嚮往」~

Kachisai(以下簡稱「本社群」)的營運目的,在於為那些不得不獨自承擔從企劃、招客到業務推廣的地方觀光事業者,提供一個能藉由社群的力量(共創)專注於磨練自家商品・內容的環境,並支援其在入境旅遊市場中發信地方魅力・開拓通路。本規約旨在規範本社群的營運者與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營運者】

名稱一般社團法人Kachisai
所在地〒376-0031 群馬縣桐生市本町五丁目51番地 東武桐生大樓1樓
代表人(登記完成後記載)
聯絡方式聯絡表單
合格發票開立事業者登錄號碼(登錄完成後記載)

第1條(定義)

本規約中所使用之用語,其定義如下。

  • 「營運者」係指前述【營運者】欄所記載之主體。
  • 「本社群」係指營運者以「Kachisai」名稱所提供之會員制服務。
  • 「會員」係指同意本規約後,依營運者所定程序獲准入會之個人或法人・團體。
  • 「本計畫」係指第4條所定之各項會員活動。
  • 「會員資訊等」係指透過本社群活動所揭露・共享之其他會員或營運者的營業上・技術上資訊、洽商內容、案例、企劃及其他一切非公開資訊。

第2條(規約之同意及適用)

1. 本規約適用於營運者與會員之間有關本社群利用之一切關係。

2. 入會申請人應確認本規約全文,並於同意後提出入會申請。

3. 營運者另行制定之個別規程・準則・費用表構成本規約之一部分。本規約與個別規程內容不一致時,以個別規程之規定為優先。

4. 會員屬於消費者契約法上之消費者時,本規約中違反該法或其他強行法規之部分,對該會員不予適用。

第3條(適用對象)

1. 本社群之入會對象為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個人或法人・團體。

  • 於地方(住宿・餐飲・體驗・零售・交通等)經營觀光相關事業之業者
  • 預定經營前款事業並正為此進行準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
  • 其他經營運者認定符合本社群活動目的之個人或法人・團體

2. 不限業種・地區,惟認同本社群之願景及活動宗旨為入會之前提。

3. 未成年人不得入會。

4. 營運者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核准入會申請。於此情形,營運者不負揭露其理由之義務。

  • 申請內容有虛偽記載之情形
  • 曾因違反本規約而遭除名之情形
  • 有違反第17條(排除反社會勢力)之虞之情形
  • 其他經營運者判斷為不適當之情形

第4條(提供之計畫)

1. 會員得參加以下活動。

研討會/讀書會每月1~2次|基礎知識・術語解說、企劃幕後、客座講師研討會、補助金運用、海外趨勢等
工作坊每月1次|自家內容開發、提案書(報價單)製作、簡報練習、商品設計
會員交流會每月1次|異業種之資訊交換、合作洽談、成功・失敗案例分享
會員發表會每3個月1次|由各會員發表其構思之旅遊方案並取得回饋
資訊發信不定期|分享與海外旅行社洽商之情形等

2. 前項之實施頻率僅為概估,得因講師之安排、會場狀況、參加人數及其他營運上之事由而變更。

3. 營運者得於符合本社群目的之合理範圍內,變更本計畫之內容・實施方式・實施頻率。進行對會員有重大影響之變更時,營運者應事先通知會員。

4. 本社群係提供學習與交流之機會及資訊,並不保證會員之營業額、招客、成交或其他具體成果。

第5條(會費)

1. 會費由以下方式擇一選擇。

月繳每月10,000日圓(未稅)/每月11,000日圓(含稅10%)
年繳每年110,000日圓(未稅)/每年121,000日圓(含稅10%)
※ 較月繳12個月份優惠11,000日圓(含稅)

2. 本契約以1年之契約期間為前提,契約期間內之支付總額,選擇月繳時為132,000日圓(含稅),選擇年繳時為121,000日圓(含稅)。提出退會申請時之處理依第12條之規定,於此情形會員亦得參加本計畫至契約期間屆滿日為止。

3. 會費包含第4條所定本計畫之參加費用。惟前往會場之交通費、聯誼會費及其他經營運者另行明示之實際費用,由會員負擔。

4.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之詳情,依營運者另行規定之方式辦理。

5. 匯款手續費及其他付款所需之費用,由會員負擔。

6. 調整會費時,營運者應依第21條(本規約之變更)所定程序辦理,調整後之會費自下次更新日起適用。

第6條(入會程序及契約之成立)

1. 入會申請人應依營運者所定之方式提出申請。

2. 會員契約於營運者核准申請並將該意旨通知申請人時成立。

3. 入會每月受理,亦可於月中入會。

4. 於月中入會時,該入會月會費之處理方式,依營運者另行規定之方式辦理。

第7條(契約期間及更新)

1. 會員契約之契約期間,自起算月(入會月或前條第4項所定之月)第一日起為期1年。

2. 營運者應於契約期間屆滿日2個月前,就是否更新及更新後之條件通知會員。

3. 會員於契約期間屆滿日1個月前,依營運者所定之方式表示不予更新者(包含第12條第1項之退會申請),會員契約於契約期間屆滿日終止。未為該項表示時,會員契約以相同條件再更新1年,其後亦同。

第8條(付費選購服務)

1. 會員除會費外,得另行付費使用以下選購服務。

  • 個別顧問諮詢(針對自家特化之策略諮詢)
  • 觀摩・列席與海外旅行社之洽商
  • 海外旅行社洽談會(線上/出訪)
  • 媒體曝光支援(由合作媒體進行採訪・報導介紹)
  • 海外宣傳製作(多語言製作、PR影片等)
  • 透過海外網紅進行資訊發信
  • 補助金申請之相關資訊提供・建議
  • 海外旅遊展參展支援

2. 各選購服務之費用、提供內容、提供時期、取消條件及其他條件,依營運者另行制定之費用表或個別契約辦理,會員應於申請前先行確認。

3. 本條之服務並非從事旅遊商品之企劃・安排・銷售,亦不居間或保證會員與第三人間之交易。會員與第三人間所成立交易之一切責任,由該當事人自行負擔。

4. 有關補助金申請之服務,僅限於資訊提供及一般性建議,不包含代為製作向官署提交之文件。需代為製作文件時,營運者得為會員介紹行政書士或其他具備資格之專業人士。

5. 關於媒體曝光支援及透過海外網紅進行之資訊發信,營運者及會員應依相關法令(包含不當贈品類及不當標示防止法)明示其為廣告。

第9條(禁止事項)

會員於利用本社群時,不得為下列行為。

  • 對其他會員從事與本社群目的無關之營業・招攬行為(包含多層次傳銷、投資、宗教、政治活動之招攬)
  • 誹謗中傷其他會員或第三人,毀損其名譽・信用之行為
  • 未經營運者事前書面同意,對本計畫之內容、資料、其他會員之發表內容進行錄音・錄影・重製・轉載・公開之行為
  • 違反第13條(保密)而揭露・利用會員資訊等之行為
  • 將會員資格出借、讓與、買賣予第三人之行為
  • 妨礙營運者營運之行為
  •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 其他經營運者合理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10條(會員資格之停止・除名)

1.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營運者得不經事前催告,逕行暫停其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解除契約)。

  • 違反前條禁止事項之情形
  • 會費或其他款項遲延支付達30日以上之情形
  • 申請內容有虛偽之情形
  • 違反第17條(排除反社會勢力)之情形
  • 其他對本規約有重大違反之情形

2. 依前項遭除名時,會員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支付未付之會費。

3. 遭除名時,已支付之會費不予退還。惟除名事由非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4. 對於因本條措施致會員所生之損害,除營運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營運者不負責任。

第11條(遲延付款)

1. 會員遲延支付會費或其他款項時,應自付款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14.6%支付遲延損害金。

2. 付款遲延持續達14日以上時,營運者得停止該會員對本計畫之利用。

第12條(退會申請及契約之終止)

1. 會員縱於契約期間中途,亦得依營運者所定之方式提出不予更新之意思表示(以下稱「退會申請」)。

2. 提出退會申請時,會員契約於契約期間屆滿日終止,不進行第7條第3項所定之更新。

3. 提出退會申請後,會員仍保有會員地位至契約期間屆滿日為止,並得繼續參加第4條所定之本計畫。營運者於契約期間屆滿日前,持續向會員提供本規約所定之服務。

4. 會費係作為與契約期間相對應之對價,發生至契約期間屆滿日為止,已支付之會費不予退還。會費之處理方式,依付款方式分別如下。

  • 月繳會員:應支付至契約期間屆滿月為止之各月會費。經營運者認可時,得一次支付剩餘期間之會費。
  • 年繳會員:就已支付之年度會費,無需追加支付。

5. 縱有前項規定,自入會日起14日內提出退會申請時,會員得依該申請立即解除會員契約,營運者應自申請送達日起30日內退還已支付會費之全額。於此情形,會員於該時點喪失參加本計畫之資格。退款所需之匯款手續費由營運者負擔。

6. 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以會員同意本規約,並於入會申請時就契約期間、年度支付總額及提出退會申請後仍得參加本計畫至契約期間屆滿日為止一事進行明確確認為前提。

7. 會員自契約期間屆滿日起喪失參加本計畫之資格。

8. 契約終止後,第13條(保密)、第14條(智慧財產權及共創成果之處理)、第16條(免責及責任限制)及第23條(準據法及管轄)之規定仍繼續有效存續。

第13條(保密)

1. 會員應將透過本社群活動所知悉之會員資訊等嚴格保密,未經營運者及該資訊揭露者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揭露・洩漏,或使用於本社群目的以外之用途。

2. 前項義務不適用於下列資訊。

  • 於揭露時已為公眾所知之資訊
  • 揭露後,非因會員之責任而成為公眾所知之資訊
  • 於揭露時會員已持有之資訊
  • 依法令或官署命令而被要求揭露之資訊

3. 本條之義務於會員資格終止後存續3年。

第14條(智慧財產權及共創成果之處理)

1. 本計畫中營運者所提供之資料、影片、範本、授課內容及其他一切內容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營運者或正當權利人。會員得為自身事業之目的於內部利用,但不得重製・改作・再散布・銷售。

2. 會員於會員發表會或其他場合所發表之企劃、旅遊方案、構想及其他成果之權利,歸屬於該會員。其他會員及營運者未經該會員事前同意,不得將其利用於自己或第三人之事業。

3. 由複數會員協力創作成果物時,其權利歸屬及利用條件依該等會員間另行之合意辦理。營運者對該合意之成立及內容不負責任。

4. 營運者為本社群之宣傳・實績介紹,得利用會員之名稱、標誌、活動照片、成果概要。會員不希望被利用時,得依營運者所定之方式提出申請,營運者將停止其後之利用。

第15條(個人資料之處理)

1. 營運者依另行制定之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會員之個人資料。

2. 營運者於下列目的範圍內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

  • 本社群之營運、本計畫之提供及聯絡
  • 會費之請款及結算
  • 本社群及相關服務之資訊提供
  • 為改善服務所為之統計分析

3. 除依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同意之情形外,營運者不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惟得於必要範圍內委託業務承攬方處理。

第16條(免責及責任限制)

1. 營運者於提供本計畫時將盡相當之注意,惟不保證會員之營業額、招客、成交、補助金獲准或其他成果。

2. 對於會員與透過本社群結識之其他會員或第三人之間所生之糾紛,營運者不負責任。

3. 營運者對會員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以自損害發生時點回溯12個月期間內,該會員向營運者支付之會費及選購服務費用之合計金額為上限。

4. 營運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17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1. 會員表明並保證,其本身及其董事・員工均非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總會屋、標榜社會運動等之流氓、特殊智能暴力集團或其他與之相當者(以下稱「反社會勢力」),且與反社會勢力不具有社會上應受非難之關係。

2. 會員違反前項時,營運者得不經任何催告立即解除會員契約,且對因此致會員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第18條(本社群之變更・中斷・終止)

1. 因系統維護、天災、傳染病流行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營運者得暫時中斷本計畫之全部或一部。

2. 營運者得基於營業上之判斷終止本社群。於此情形,營運者應於終止日3個月前通知會員,並對年繳會員退還對應未經過期間之會費。

3. 對於因前二項之中斷・終止致會員所生之損害,營運者僅於第16條第3項所定範圍內負責。

第19條(權利義務讓與之禁止)

會員未經營運者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基於本規約之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第三人或提供作為擔保。

第20條(通知)

1. 營運者對會員之通知,以寄送至會員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於本社群內指定處所公告之方式為之。

2. 前項通知自發送或公告起經過24小時時,視為已到達會員。

第21條(本規約之變更)

1. 有下列任一情形時,營運者得依日本民法第548條之4之規定變更本規約。

  • 變更符合會員之一般利益者
  • 變更未違反契約目的,且依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妥適性、變更之內容及其他情事觀之屬合理者

2. 營運者依前項進行變更時,應於生效日30日前,以於本社群內公告及寄送電子郵件予會員之方式,周知變更後之內容及生效時期。

3. 進行調漲會費或其他對會員造成重大不利益之變更時,會員得於生效日前一日前依營運者所定之方式提出申請,於不負擔額外費用之情形下終止會員契約。於此情形,對年繳會員退還對應未經過期間之會費。

第22條(可分割性)

本規約之任一條款縱經依法令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該條款以外之規定仍繼續有效存續。經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條款,應以最接近其意旨之有效內容替代適用。

第23條(準據法及管轄)

1. 本規約之準據法為日本法。

2. 就本規約或本社群,營運者與會員之間發生糾紛時,以前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附則

1. 本規約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2. 於本規約施行日前入會之會員,自施行日後最初到來之更新日起適用本規約。

制定日期: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