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规约
~让地方的「理所当然」成为世界的「向往」~
Kachisai(以下简称「本社区」)的运营宗旨在于:为那些不得不独自承担从策划、招客到营销等全部工作的地方观光从业者,提供一个能够借助社区的力量(共创)、专注于打磨自有产品与内容的环境,并支持其在入境旅游市场中传播地方魅力、开拓销售渠道。本规约旨在规定本社区的运营方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运营方】
| 名称 | 一般社团法人Kachisai |
|---|---|
| 所在地 | 〒376-0031 群马县桐生市本町五丁目51番地 东武桐生大厦1楼 |
| 代表人 | (注册完成后记载) |
| 联系方式 | 咨询表单 |
| 合格发票开具事业者登记号 | (登记完成后记载) |
第1条(定义)
本规约中使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
- 「运营方」是指上述【运营方】栏中所记载的主体。
- 「本社区」是指运营方以「Kachisai」名义提供的会员制服务。
- 「会员」是指同意本规约并经运营方规定的手续获准入会的个人或法人・团体。
- 「本项目」是指第4条所规定的面向会员的各项活动。
- 「会员信息等」是指通过本社区活动所披露、共享的其他会员或运营方的经营上、技术上的信息、洽谈内容、案例、企划及其他一切非公开信息。
第2条(对规约的同意及适用)
1. 本规约适用于运营方与会员之间有关本社区使用的一切关系。
2. 入会申请人应确认本规约全文,并在同意后申请入会。
3. 运营方另行制定的单项规程、指引、价目表构成本规约的一部分。本规约与单项规程内容不一致时,以单项规程的规定为优先。
4. 会员属于《消费者合同法》所指消费者的,本规约中违反该法及其他强行法规的部分,在与该会员的关系中不予适用。
第3条(对象人群)
1. 本社区的入会对象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或法人・团体。
- 在地方(住宿、餐饮、体验、零售、交通等领域)经营观光相关业务的事业者
- 计划经营前项业务并正为此进行筹备的个人或法人・团体
- 其他经运营方认定符合本社区活动目的的个人或法人・团体
2. 不限行业与地区,但以认同本社区的愿景及活动宗旨作为入会的前提。
3. 未成年人不得入会。
4. 运营方判断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可不批准入会申请。此时,运营方不负披露理由的义务。
-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记载的
- 曾因违反本规约而被除名的
- 有违反第17条(排除反社会势力)之虞的
- 其他经运营方判断为不适当的
第4条(提供的项目)
1. 会员可参加以下活动。
| 研讨会/学习会 | 每月1~2次|基础知识与术语解说、策划背后的故事、嘉宾讲师研讨会、补助金活用、海外趋势等 |
|---|---|
| 工作坊 | 每月1次|自有内容开发、提案书(报价单)制作、演讲练习、产品设计 |
| 会员交流会 | 每月1次|跨行业信息交流、合作洽谈、成功与失败案例的分享 |
| 会员发表会 | 每3个月1次|各会员发表自己构思的旅行方案并获得反馈 |
| 信息传播 | 不定期|共享与海外旅行社洽谈的现场情况等 |
2. 前项的实施频次仅为大致标准,可能因讲师安排、会场情况、参加人数及其他运营上的事由而变更。
3. 运营方可在符合本社区目的的合理范围内,变更本项目的内容、实施方式及实施频次。进行对会员有重大影响的变更时,运营方将事先通知会员。
4. 本社区提供的是学习与交流的机会以及信息提供,并不保证会员的销售额、招客、成交及其他具体成果。
第5条(会费)
1. 会费从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
| 月付 | 月额10,000日元(不含税)/月额11,000日元(含税10%) |
|---|---|
| 年付 | 年额110,000日元(不含税)/年额121,000日元(含税10%) ※ 比月付12个月合计优惠11,000日元(含税) |
2. 本合同以1年的合同期间为前提,合同期间内的支付总额,选择月付时为132,000日元(含税),选择年付时为121,000日元(含税)。提出退会申请时的处理依第12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会员亦可参加本项目至合同期间届满日为止。
3. 会费包含参加第4条所定本项目的费用。但前往会场的交通费、联谊会费及其他运营方另行明示的实际费用由会员自行承担。
4.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等详情,按运营方另行规定的方法办理。
5. 汇款手续费及其他付款所需费用由会员承担。
6. 调整会费时,运营方应依第21条(本规约的变更)所定程序办理,调整后的会费自下一续约日起适用。
第6条(入会手续及合同的成立)
1. 入会申请人应按运营方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
2. 会员合同于运营方批准申请并将该意旨通知申请人时成立。
3. 入会每月均予受理,亦可于月中途入会。
4. 月中途入会时该入会月会费的处理方式,按运营方另行规定的方法办理。
第7条(合同期间及续约)
1. 会员合同的合同期间为自起算月(入会月或前条第4项所定之月)首日起1年。
2. 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日的2个月前,就是否续约及续约后的条件通知会员。
3. 会员在合同期满日的1个月前,按运营方规定的方式提出不予续约的申请时(包含第12条第1项的退会申请),会员合同于合同期满日终止。无该项申请的,会员合同按相同条件再续约1年,此后亦同。
第8条(付费选配服务)
1. 会员在会费之外,还可另行付费使用以下选配服务。
- 个别咨询(针对自有业务的专属战略咨询)
- 观摩・列席与海外旅行社的洽谈
- 海外旅行社洽谈会(线上/赴海外)
- 媒体曝光支援(由合作媒体进行采访・文章介绍)
- 面向海外的推广制作(多语言制作、宣传视频等)
- 由海外网红进行的信息传播
- 有关补助金申请的信息提供与建议
- 海外旅游展会参展支援
2. 各选配服务的费用、提供内容、提供时期、取消条件及其他条件,按运营方另行规定的价目表或单项合同办理,会员应在申请前予以确认。
3. 本条所述服务并非旅游产品的策划、安排或销售,亦不对会员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居间或担保。会员与第三方之间成立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交易当事人承担。
4. 有关补助金申请的服务仅限于信息提供及一般性建议,不包含代为制作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文件。如需代为制作文件,运营方可向会员介绍行政书士或其他有资格者。
5. 关于媒体曝光支援及由海外网红进行的信息传播,运营方与会员应依相关法令(包括《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明示其为广告。
第9条(禁止事项)
会员在使用本社区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对其他会员实施与本社区目的无关的营销、劝诱行为(包括对连锁销售交易、投资、宗教、政治活动的劝诱)
- 诽谤中伤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损害其名誉、信用的行为
- 未经运营方事先书面同意,对本项目的内容、资料、其他会员的发表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复制、转载、公开的行为
- 违反第13条(保密)披露或使用会员信息等的行为
- 将会员资格出借、转让、买卖给第三方的行为
- 妨碍运营方运营的行为
- 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 其他经运营方合理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第10条(会员资格的停止・除名)
1. 会员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运营方可不经事先催告,暂停其会员资格或将其除名(解除合同)。
- 违反前条禁止事项的
- 会费或其他款项迟延支付30日以上的
-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的
- 违反第17条(排除反社会势力)的
- 其他严重违反本规约的
2. 依前项被除名的,会员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未付会费。
3. 被除名时,已支付的会费不予退还。但除名事由并非因可归责于会员的事由所致的,不在此限。
4. 对于因本条措施而给会员造成的损害,除运营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第11条(付款迟延)
1. 会员迟延支付会费或其他款项的,应自付款期限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支付迟延损害金。
2. 付款迟延持续14日以上的,运营方可停止该会员对本项目的使用。
第12条(退会申请及合同的终止)
1. 会员即使在合同期间中途,亦可按运营方规定的方式提出不续约的意思表示(以下称「退会申请」)。
2. 提出退会申请时,会员合同于合同期间届满日终止,不进行第7条第3项所定的续约。
3. 提出退会申请后,会员仍保有会员地位至合同期间届满日为止,并可继续参加第4条所定的本项目。运营方于合同期间届满日前,持续向会员提供本规约所定的服务。
4. 会费作为与合同期间相对应的对价,发生至合同期间届满日为止,已支付的会费不予退还。会费的处理按付款方式分别如下。
- 月付会员:应支付至合同期间届满月为止的各月会费。经运营方认可时,可一次性支付剩余期间的会费。
- 年付会员:就已支付的年额会费,无需追加支付。
5. 尽管有前项规定,自入会日起14日内提出退会申请时,会员可依该申请立即解除会员合同,运营方应自申请送达日起30日内退还已支付会费的全额。在此情况下,会员于该时点丧失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退款所需汇款手续费由运营方承担。
6. 第2项至第4项的规定,以会员同意本规约,并于入会申请时就合同期间、年度支付总额及提出退会申请后仍可参加本项目至合同期间届满日为止一事进行明确确认为前提。
7. 会员自合同期间届满日起丧失参加本项目的资格。
8. 合同终止后,第13条(保密)、第14条(知识产权及共创成果的处理)、第16条(免责及责任限制)及第23条(准据法及管辖)的规定继续有效存续。
第13条(保密)
1. 会员应对通过本社区活动获知的会员信息等严格保密,未经运营方及该信息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用于本社区目的以外的用途。
2. 前项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 在披露时已属公知的信息
- 披露后非因会员的过错而成为公知的信息
- 在披露时会员已持有的信息
- 依法令或行政机关命令被要求披露的信息
3. 本条义务在会员资格终止后继续存续3年。
第14条(知识产权及共创成果的处理)
1. 运营方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资料、视频、模板、授课内容及其他一切内容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运营方或正当权利人。会员可将其用于自身业务的内部使用,但不得复制、修改、再分发或销售。
2. 会员在会员发表会或其他场合发表的企划、旅行方案、创意及其他成果的权利,归属于该会员。其他会员及运营方未经该会员事先同意,不得将其用于自身或第三方的业务。
3. 由多名会员协作创造出成果的,其权利归属及使用条件,按该等会员之间的另行约定办理。运营方对该约定的成立及内容不承担责任。
4. 运营方为本社区的宣传及业绩介绍,可使用会员的名称、标志、活动情景、成果概要。会员不希望如此的,可按运营方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运营方将停止此后的使用。
第15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1. 运营方将依另行制定的隐私政策妥善处理会员的个人信息。
2. 运营方在下列目的范围内使用会员的个人信息。
- 本社区的运营、本项目的提供及联络
- 会费的收取及结算
- 有关本社区及相关服务的信息提供
- 为改善服务而进行的统计分析
3. 除依法令规定或经会员同意外,运营方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但可在必要范围内委托业务承包方处理。
第16条(免责及责任限制)
1. 运营方在提供本项目时将尽相当注意予以应对,但不保证会员的销售额、招客、成交、补助金获批及其他成果。
2. 对于会员与通过本社区结识的其他会员或第三方之间产生的纠纷,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3. 运营方对会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其赔偿额以自损害发生时点起回溯12个月内该会员向运营方支付的会费及选配服务费用的合计金额为上限。
4. 运营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17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1. 会员声明并保证,其自身及其董事、员工不属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关联企业、总会屋、标榜社会运动等的敲诈者、特殊智能暴力集团及其他与之相当者(以下称「反社会势力」),且不与反社会势力存在应受社会谴责的关系。
2. 会员违反前项的,运营方可不经任何催告立即解除会员合同,并对由此给会员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18条(本社区的变更・中断・终止)
1. 运营方可因系统维护、天灾、传染病流行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暂时中断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2. 运营方可基于经营上的判断终止本社区。此时,运营方应在终止日的3个月前通知会员,并向年付会员退还对应未经过期间的会费。
3. 对于因前两项的中断・终止给会员造成的损害,运营方仅在第16条第3项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19条(禁止转让权利义务)
未经运营方事先书面同意,会员不得将基于本规约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设定担保。
第20条(通知)
1. 运营方向会员的通知,通过发送至会员登记的电子邮箱地址,或在本社区内指定位置张贴的方式进行。
2. 前项通知自发送或张贴起经过24小时时,视为已送达会员。
第21条(本规约的变更)
1.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运营方可依日本民法第548条之4的规定变更本规约。
- 变更符合会员的一般利益的
- 变更不违反合同目的,且根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妥当性、变更的内容及其他情况来看具有合理性的
2. 运营方依前项进行变更时,应在生效日的30日前,通过在本社区内张贴及向会员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公告变更后的内容及生效时期。
3. 进行提高会费或其他对会员造成重大不利的变更时,会员可在生效日前一日之前按运营方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从而不承担额外负担地终止会员合同。此时,将向年付会员退还对应未经过期间的会费。
第22条(可分割性)
即使本规约的任一条款依法令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以外的规定仍继续有效存续。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按最接近其宗旨的有效内容予以解释适用。
第23条(准据法及管辖)
1. 本规约的准据法为日本法。
2. 就本规约或本社区在运营方与会员之间产生纠纷时,以前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则
1. 本规约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2. 对于在本规约施行日之前入会的会员,自施行日以后到来的首个续约日起适用本规约。
制定日期: 2026年8月1日
